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:
為貫徹落實《藥品管理法》《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要求,進一步規范藥品檢查行為,結合藥品檢查工作實際,國家藥監局組織對《藥品檢查管理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進行了修訂,主要修改完善了第三章《檢查程序》和第九章《檢查結果的處理》等有關條款(附件1)。現將修訂后的《辦法》(附件2)印發你們,有關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《辦法》修訂條款要求,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,統一工作標準,細化工作要求,優化工作程序,組織做好藥品生產經營及使用環節檢查,持續加強監督管理,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責任,督促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等落實藥品質量安全責任。
二、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本《辦法》的培訓宣貫工作,將《辦法》及時納入藥品檢查員培訓內容,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等配合做好藥品檢查工作。
三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《辦法》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,重新發布。
附件:1.《藥品檢查管理辦法(試行)》修訂條款
2.藥品檢查管理辦法(試行)
國家藥監局
2023年7月19日